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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采購電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6-03-19

閱讀次數:

HNPR-2025-10010

 

 

 

湘財202519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政府采購

電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財政局省直各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規范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行為,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購電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購電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2025528


附件

 

湖南省政府采購電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行為,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政府采購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各級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活動和電子交易系統建設,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項目包括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框架協議采購、合作創新采購以及財政部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

所稱電子交易活動是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活動參與方)以數據電文等形式,依托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系統依法開展的政府采購交易活動。

所稱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是指將信息技術應用于政府采購交易活動,具備接收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發布信息公告、編制采購文件、接受開啟投標響應文件、開展項目評審等功能,實現政府采購活動標準統一、流程規范、資源共享的信息系統

第三條  政府采購電子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及管理制度。

第四條  政府采購活動參與方應當在參加電子交易活動前完成電子交易的身份認證,相關數據電文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電子簽章,并對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統籌全省政府采購信息化發展規劃,根據財政部有關規范和標準,制定全省政府采購數據規范和系統對接標準,建設采購數據中臺,支撐全省采購交易系統接入,匯聚全省采購交易數據,指導各級財政部門推行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推進本地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工作,依法履行對本級預算單位采購項目電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組織全省集中采購交易系統的建設、上線運行,保障交易系統數據及時、完整、準確地按照政府采購數據規范和系統對接標準接入采購數據中臺,編制集中采購交易系統操作規范,負責集中采購交易系統省本級管理、系統運維和安全保障。市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集中采購交易系統在本地區管理、系統運維、安全保障,指導本地區交易系統用戶規范使用,協調處理系統操作問題。

  各部門、各地區應積極利用數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開展政府采購活動,除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外,具備電子化實施條件的部門和地區,應當逐步推進政府采購項目全流程電子化交易,實現在線公開采購意向、發布采購公告、提供采購文件、提交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投標(履約)保證金、簽訂采購合同、提交發票、支付資金,并逐步完善履約驗收、信用評價、用戶反饋等功能。對暫不適宜采用電子交易方式組織采購的項目,交易環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線下組織,并將各環節信息按照管理要求直接錄入政府采購交易系統。交易系統應當完善注冊供應商查詢功能,方便各方主體及時了解供應商信息。

第二章  交易系統

  交易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應當遵循標準統一、安全可靠、規范高效,開放共享的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交易系統建設方要按照省財政廳制定的政府采購數據規范和系統對接標準建設政府采購電子交易系統,會同財政部門開展政府采購數據匯聚共享核驗工作,實現數據信息交易流程的標準化和規范化,為電子交易活動參與方平等參與采購活動提供平臺支撐和技術保障。

  交易系統包括以下類:

(一)服務于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采購方式的項目類交易系統;

(二)服務于政府采購交易活動的其他交易系統。

  交易系統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要求,為監管部門提供監管工作涉及的電子交易相關環節信息,信息提供應當符合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  交易系統應當具備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功能:

(一)在線完成政府采購交易各環節;

(二)按照法律法規設置用戶操作、查詢、使用等系統權限;

(三)編輯、生成、對接、交互有關政府采購數據;

(四)采集、匯總、分析、傳輸、存儲有關政府采購交易數據信息和身份識別信息,確保所記錄的信息客觀、完整和可追溯、不可篡改;

(五)實現規則控制、統計分析、預警提示、日志管理等功能;

(六)實施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對數據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七)支持和滿足財政及審計、監察部門依法監督管理的要求;

(八)向項目同級財政部門開放或共享全部政府采購活動參與方行為信息;

(九)服務非招標方式采購的交易系統,應當提供有效支撐談判、磋商、框架協議采購、合作創新采購等活動的功能;

(十)財政部門按照監管要求明確的其他功能。

第十  交易系統應逐步實現數字證書全國互認,不得限制或者指定使用特定數字證書,不得以技術、數據接口適配等為由要求使用者購買指定工具軟件。

第十  交易系統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建設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網絡安全管理原則,嚴格落實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和有關檢測認證要求。

第十  交易系統的建設單位、運維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行和安全管理制度或規程,加強對交易系統的監控、檢測,及時發現和排除故障、隱患保證交易系統安全、穩定、可靠運行。交易系統用戶應當按照系統操作規范進行操作,不得錄入非法數據或者上傳包含病毒或惡意代碼的附件。通過外部接口提供數據的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數據安全的主體責任,保證數據質量,確保接口安全、穩定、可靠。

第十  交易系統的主管、建設和運維服務單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不得泄露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保密的信息及本辦法規定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或者為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提供便利。

第三章  交易規程

第一節 編制和獲取采購文件

第十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通過交易系統從湖南省政府采購監管系統獲取備案通過的項目信息。

第十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獲取開始時間前,通過交易系統編制采購文件或將確認的采購文件上傳至交易系統,并載明電子化采購有關要求。

第十  采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實行電子化采購有關要求(含模板)和約定。

第十  采用資格預審公告征集、書面推薦或者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等方式邀請供應商的,依法確定邀請供應商名單后,向受邀請供應商發出邀請書。邀請書應當載明項目實行電子化采購有關要求(含模板)和約定。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獲取開始時間前,將采購文件上傳至交易系統。在采購文件對外發布后需對已上傳采購文件進行更正的,應當依法發布更正公告,將更正后的采購文件上傳至交易系統,并通過交易系統向已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發送更正信息。

第二十  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公告或者邀請書的規定,登錄交易系統獲取采購文件并進行報名確認,交易系統應當向供應商反饋已獲取采購文件、報名確認或更正公告的證明信息。

第二十  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已獲取采購文件供應商的信息應當密。

第二節  編制和提交投標(響應)文件

第二十  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規定和交易系統操作步驟編制、確認、加密投標(響應)文件,并在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通過交易系統進行提交,交易系統應當向供應商反饋提交情況的證明信息。代理機構可通過交易系統查詢提交成功的供應商數量。

成功提交投標(響應)文件的供應商信息,在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  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成功提交投標(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響應)文件;補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的,重新提交時間不得晚于提交截止時間。

除投標(響應)供應商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密投標(響應)文件或者調整修改已提交投標(響應)文件的內容及提交狀態。

第三節 開標、開啟投標(響應)文件

第二十  供應商應在開標時間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對其提交的投標(響應)文件進行在線解密,解密時間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設置。

第二十  除因交易系統發生故障導致投標(響應)文件無法按時全部解密外,投標(響應)文件未按時全部解密的,作為無效投標(響應)處理。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就投標(響應)文件開啟、解密以及供應商承擔的風險等內容進行明確。

第二十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通過交易系統組織開標、開啟投標(響應)文件,在線依法依規公布開標結果。

第四節 評審委員會組建

第二十  評審委員會(包括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詢價小組,以下統稱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滿足法律法規要求并適應電子化采購評審需要。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交易系統從政府采購專家庫系統獲取評審專家信息。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專家庫系統發送的短信通知時間提前到達評審地點。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加強現場組織管理,認真檢查核對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證件,防止應回避未回避的情形,引導合格評審委員會成員進入評審室,登錄交易系統完成簽到。采購人委派的監督人員應當做好相關監督工作。評審委員會成員應遵守開評標現場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出現評審專家請假、回避等情況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申請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的,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封存所有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和相關信息、資料,在依法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后,解封投標(響應)文件,開展評審活動。

第五節  評審

第三十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資格審查;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和競爭性磋商等采購方式的,也可以由評審委員會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完成后,編制生成資格審查報告。

第三十  實行資格預審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資格預審,審查完成后,編制生成資格預審報告。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通過交易系統向參加資格預審的供應商發出其資格預審結果,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應當一并告知理由。

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定,需要從資格預審合格供應商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交易系統隨機抽取確定邀請的供應商名單。

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名單和隨機抽取確定邀請的供應商名單應當保密,在發布項目中標(成交)公告或者廢標(終止)公告時予以公開。

第三十  評審開始時,評審委員會成員按照現場管理要求登錄交易系統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現場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音視頻監控與記錄設施,以及安全保密的環境條件。

評審中需要供應商對投標(響應)文件作出澄清說明的,評審委員會和供應商應當通過交易系統進行澄清并確認。要求供應商提供澄清說明的時限應當合理,具體時限由評審委員會根據項目具體情形確定,原則上不得少于30分鐘如果供應商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出答復,因此產生的后果,由供應商自行承擔。等待供應商澄清期間,不影響評審委員會對該供應商投標文件其他部分進行評審,或者對其他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第三十  評審過程中,出現有效投標(響應)供應商不符合法定數量要求、采購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采購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導致中止評審的,評審委員會應當按規定通過交易系統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并作書面記錄。

第三十  評審委員會成員復核、確認各自評審意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對評審結果進行核對。核對發現存在符合規定應當修改評審結果的情形,評審委員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處理;核對無誤后,評審委員會簽署評審報告。

簽署評審報告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符合財政部規定需重新評審的情形時,應當按規定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的,應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交易系統需保留原評審記錄。

除符合財政部規定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評審結果。

第六節  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  采購人應當通過交易系統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也可以在采購文件中授權由評審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布采購結果公告的同時,應當通過交易系統向依法確定的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第三十  采購人、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嚴格按照采購文件約定和投標(響應)文件承諾簽訂采購合同,并在規定時間內公告、備案采購合同。

第七節  特殊情形處理

第三十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不影響采購公平、公正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待下述情形消除后繼續組織采購活動或書面報告財政部門后組織線下采購;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公平、公正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終止采購活動,另行組織采購:

(一)交易系統發生故障而無法正常使用的;

(二)因評審場所停電、斷網等原因,導致采購活動無法繼續通過交易系統開展的;

(三)其他無法保證電子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況。

第八節  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對開標和評審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存檔,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

第四十  交易系統應當如實記錄并妥善保存電子化采購過程、信息來源等數據信息,采購活動結束后,形成項目電子資料。電子資料作為項目采購檔案的一部分,管理保存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登錄交易系統下載項目電子資料,并按規定進行保存。交易系統提供項目電子資料的下載時限(一般不少于6個月)應在醒目位置注明并通知,確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知曉。其他未在交易系統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保存。逾期未下載項目電子資料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承擔項目檔案不齊或丟失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  電子交易活動參與方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  履行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信息保密有關規定,不得違法干預電子交易活動

第四十  電子交易活動參與方應當具備參加電子交易活動所需要的設施設備和業務能力,有效防范非授權操作和信息數據安全風險,確保電子交易活動的順利開展。

第四十  各交易系統應當于每年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所承接項目的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年度運行報告。年度運行報告主要包括交易概況、統計分析、管理措施、改革創新、系統運行及應急處理等內容,運行報告工作納入交易系統評價內容范圍。

  電子交易活動參與方、交易系統的建設和運維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由有關監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通過電子交易實施的采購活動,其質疑和投訴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執行。

  本辦法自202571日起,有效期2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南省財政廳辦公室                       2025610日印發